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雄具保人徐雅娟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雅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雅娟因受刑人廖文雄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文雄因詐欺等案件經保釋後,所犯之罪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