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78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蕭蘭陽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蕭𡍼金不幸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提出繼承系統表外,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蕭𡍼金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蕭𡍼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輩繼承人為 張志成張馨方張宜庭張洧盛朱泳瑝孫輩 繼承人有 謝政良張家盈張士浤張家銓朱奕全朱奕凡朱奕杰朱語喬 ,其等分別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有聲明狀、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一七八0號、第二0三三號、第二二七二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惟徵諸上開卷附資料,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一名孫子 温奕誠 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係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前順序尚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是本件先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未全部拋棄繼承,聲請人即非繼承人,後順序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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