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文安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文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養父 陳是邦 (男、1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姪,其於65年2月9日雖被養父收養為養子,但仍與養父同住於本生家庭,嗣養父於91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為求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陳是邦間之收養關係云云。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復據聲請人於本院99年12月15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甚詳,堪信為真實。惟徵之聲請人於前揭訊問期日到庭陳稱:「(當時為何成立收養關係?)因為收養人未娶,希望有人以後可以祭拜他,幫他傳子嗣…(有無其他意見補充?)因為我想要繼承生父的遺產,生父也同意,所以我們才來辦理終止收養」等語,又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 陳金山 亦到庭表示聲請人既出養給二哥陳是邦,當為陳是邦之子女,且除聲請人外,尚有兩名兒子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且聲請人之生父既表明出養之決心,足徵其未贊同本件終止收養,況收養人陳是邦之收養動機本有延續香火之期待,是可認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顯與收養人當初之收養目的有違,難謂無顯失公平。執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生父倘有意將己身財產留給聲請人,本可透過生前贈與或遺贈等方式為之,非以終止收養為唯一途徑,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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