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姿儀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黎惠萍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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