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弘倫
葉昶良 廖本源 季亞萍 李豐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炳生 公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萬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4,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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