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43號原告 吳貴鑾 被告 賴柏祥 蔡俊賢 周聚業 陳○豪楊○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被告 游家齊 游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