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房屋新竹市○○街○○○巷○號之房屋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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