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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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6月6日針對本院於同年5月26日所為
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駁回抗告人「聲請迴避」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國賠上訴狀」,觀其主旨為「不服台北地院105聲字1057號樹股裁定駁回」,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應視為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另抗告人上開「民事國賠上訴狀」理由中又稱原裁定漏未審理105年度重國字第71號國家賠償、瀆職部分,然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事件僅就抗告人「聲請迴避」部分為審理,上開國家賠償、瀆職部分並非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事件之審理範圍,此部分抗告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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