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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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