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請人 朱秋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復華證券投│復華復華證券│22Z00000000000│1│20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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