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70號原告 曾繹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