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建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禹治森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益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複代理人 劉崇亮
楊申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民國105年6月1日前具狀補陳:㈠系爭工程鋼筋每批送驗結果之相關資料及證據;㈡訴外人 陳美琪 及監造單位 林國豐 建築師事務所涉嫌偽造文書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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