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林子翔 (即 林財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清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