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05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億廣告有限公司、丁○○、 蕭松柏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蕭松柏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2、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