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99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燁成通運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利率之依據及計算基準。
2、利息之請求期間。
3、未經塗改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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