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志雄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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