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陳宏名 被告 鄧瑞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瑞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鄧瑞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4,8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2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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