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5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東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即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0年度聲字第7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則本案附表編號一之罪顯有重複裁定之嫌,請更為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此觀之同法第50條規定甚明;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例參照)。
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東君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於民國98年9月10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8年9月28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即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上開三罪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7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263號駁回確定,此有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已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在案,而本件聲請人復將附表編號一之罪,與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則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即不得再與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未加詳查就同一聲請內容再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蔡東君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7月23日│嘉義地檢│嘉義地院98│99年4月27日│嘉義地院98│99年5月24日││一│級毒品│8月││98年毒偵│年訴字第95││年訴字第95│││││││字第1325│8號││8號│││││││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10月5日│嘉義地檢│嘉義地院99│99年4月30日│嘉義地院99│99年5月24日││二│級毒品│1年││98年毒偵│年訴字第51││年訴字第51│││││││字第1721│號││號│││││││號│││││├─┼────┼────┼──────┼────┼─────┼──────┼─────┼──────┤││加重竊盜│有期徒刑│99年3月31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5月31日│苗栗地院99│99年5月31日││三││8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38││年易字第38│││││││第2062號│0號││0號││├─┼────┼────┼──────┼────┼─────┼──────┼─────┼──────┤│││有期徒刑│99年3月31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四│竊盜│3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62││年易字第62│││││││第2567號│1號││1號││├─┼────┼────┼──────┼────┼─────┼──────┼─────┼──────┤│││有期徒刑│99年4月4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五│竊盜│3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62││年易字第62│││││││第2567號│1號││1號││├─┼────┼────┼──────┼────┼─────┼──────┼─────┼──────┤│││有期徒刑│99年4月4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六│竊盜│3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62││年易字第62│││││││第2567號│1號││1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9年4月6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8月9日│苗栗地院99│99年8月9日││七│級毒品│1年4月││99年毒偵│年訴字第53││年訴字第53│││││││字第817│6號││6號│││││││號│││││├─┼────┼────┼──────┼────┼─────┼──────┼─────┼──────┤│││有期徒刑│99年2月21日│新竹地檢│新竹地院99│100年1月10日│新竹地院99│100年2月7日││八│竊盜│3月││99年偵字│年竹簡字第││年竹簡字第│││││││第5314號│410號││410號││└─┴────┴────┴──────┴────┴─────┴──────┴─────┴──────┘註:編號四至六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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