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將編號3之犯罪日期「105年3月21日或22日某日下午某時許」誤載為「105.03.21~105.03.22」,爰予更正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84號、本院
105年度中簡字第896號、105年度訴字第52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林秋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1至2與編號3至4等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5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二)其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之各罪,固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4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三)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2月+4月+3年8月+7月+7月=5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加計編號3至4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4年10月(2月+4月+4年4月=4年10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林秋湟所犯上開各罪,分係施用、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等犯行,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1年4個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5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9日│105年03月23日│105年3月21日或│││││22日某日下午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撤│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緩毒偵字第13號│偵字第1010號│字第835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684號│896號│5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5月13日│105年06月27日│105年0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684號│896號│520號││判決├────┼────────┼────────┼────────┤││判決│105年06月06日│105年07月18日│105年0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370號(臺│字第11229號(臺│字第11413號(編│││中監獄,109年11│中監獄,109年07│號3至4,已定應│││月25日至110年1│月25日至109年11│執行有期徒刑4年│││月24日)│月24日)│4月,臺中監獄,│││││105年07月25日至│││││109年07月24日)│└────────┴────────┴────────┴────────┘┌────────┬────────┬────────┬────────┐│編號│4│││├────────┼────────┼────────┼────────┤│罪名│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0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3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13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臺中監獄,│││││105年07月25日至│││││109年07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