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
8號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