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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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郭日星 債務人 何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郭日星邀何嘉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整,並訂「房屋借款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各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郭日星自89年3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2,554,035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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