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111年度桃國小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之訴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所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已經本院逕以111年度桃國小字第8號小額民事判決駁回在案,是聲請人本件之訴顯無勝訴之可能,依前開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