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111年度桃國小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之訴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所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已經本院逕以111年度桃國小字第8號小額民事判決駁回在案,是聲請人本件之訴顯無勝訴之可能,依前開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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