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8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濟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濟全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蔡濟全之犯罪所得黑色包包壹個、皮夾壹個及鑰匙壹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蔡濟全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種類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竊得之黑色包包1個、皮夾1個及鑰匙1串,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2萬元,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此沒收標的,為現行流通貨幣金額款項,於法律性質上,不生追徵價額問題。至被告竊得如聲請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物,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見偵查卷第34頁拾得遺失物綜合查詢資料
1紙),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391號被告蔡濟全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濟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11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公車亭,見 廖俊松 所有之黑色包包(內容物如附表所示)擺放於公車亭椅子上而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伸手竊取該黑色包包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經廖俊松當場發現搭計程車在後追呼仍置之不理而逃逸。嗣蔡濟全將附表所示編號4至11號假以拾得遺失物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濟全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拿取被害人廖俊松所有黑色包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覺得上開包包內裝有違禁品,認為有人要在該處違法交易所以才拿走,伊知道有人在後面追伊,怕被殺才跑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廖俊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指訴綦詳,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拾得物收據、車籍詳細資料表、被害人台北富邦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暨翻拍照片6張、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件被告竊得之現金2萬元、黑色包包1個、皮夾1個、鑰匙1串,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黑色包包1個、皮夾1個、鑰匙1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檢察官林涵慧附表:黑色包包內容物
┌──┬────────┬─────┐│編號│明細│備註│├──┼────────┼─────┤│1│皮夾1個│價值300元│├──┼────────┼─────┤│2│現金2萬元││├──┼────────┼─────┤│3│鑰匙1串││├──┼────────┼─────┤│4│三星廠牌黑色行動│已發還│││電話1支││├──┼────────┼─────┤│5│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已發還│││卡1張││├──┼────────┼─────┤│6│會員卡4張│已發還│├──┼────────┼─────┤│7│支票3張│已發還│├──┼────────┼─────┤│8│印章2個│已發還│├──┼────────┼─────┤│9│證件6張│已發還│├──┼────────┼─────┤│10│代收票據憑摺1本│已發還│├──┼────────┼─────┤│11│信用卡3張│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