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張豐 裕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豐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