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張景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0,3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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