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債權人 張紘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宇 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住南投縣非本院管轄,繳費
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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