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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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 陳宗榮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被告 劉淼祥
劉鋒祥
劉宏祥 劉輝祥 劉金海 劉秋香
劉鳳玉 劉麗貞
劉枝榮 (遷出國外)
劉家肅 劉家睦
劉訪祥
劉樑枝
劉玲秀
劉玲雅 劉紹婷 劉源隆
賴劉栗妹
黃國賢
黃國強
劉金娥
劉端祥
劉智欽
劉秋妹
劉月蓉
劉貴枝
劉博祥
劉法祥
劉玉珍
劉富美
劉美娟
彭春榮
劉政熙 劉政廷 劉金城
劉家倉
劉英妹 林劉義妹 劉灶祥
劉榮祥 劉梓祥 劉勳祥 劉瑞雲
劉麗雲 劉家種 劉森源
蘇海棠 蘇韋綸 蘇慈雲 蘇桂雲
劉松妹 鄭劉秋香
劉周桂枝 劉俊良 劉瑞芳 劉玉琪 劉玉婷
劉依霏
劉銀斐
林煜勝 林駿閎
林秀蓁
林美玲
劉春梅
劉添妹
劉秋菊
劉家棟 劉運財 楊劉瑞娥
劉鵲妹
劉姬妹
劉映均
劉榮英
李寶琴
劉志賢 劉育琪 劉穎蓁
劉添貴
劉益妹
劉玉珍
劉祝英 劉國寶 (遷出國外)
劉子龍
劉家金劉錫妹
劉貞妹
劉曉倩
劉肇甫 徐建祿
徐谷源 徐順源 徐桂花
徐富義
徐淑燕
徐淑英
陳雲娥 徐國雄 徐金瑛 徐吉珍
涂徐喜妹
董德武 董仁發 邱珮如 于筑遙
于心媚 于業萍
于業雲
林徐蔥妹
孫徐秋妹
李元坤 李元桂
李元釧
李俤妹 江志遠 江智德 張江菊枝
徐江美寶
張巫素貞 (遷出國外)
張隆秀
張仲鑫 張雅娟 張雅慧
張雅麗
鄧玉英
邱萬秀
邱國士
鄧國彥
劉家華
劉家銘
鄧茂雄 劉順德
劉麟祥
劉順光 翁欣璞
鄧俊豪
鄧傳馨
鄧家儒
邱大發
邱大興
邱泰春
劉至祥
劉大祥
劉鈴蘭
曾金鳳
李維宗 劉紘任
劉家訓
邱連財
劉集祥
劉曉錡
劉曉頻 劉鳳麟 劉曉倩
郭清月
曾阿雄
劉森祥
蔡阿鸞
劉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24,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209地號土地7,866360元1/10028,318元21210地號土地36,527360元1/100131,497元31211地號土地4,190360元1/10015,084元41212地號土地6,804360元1/10024,494元51213地號土地43,282360元1/100155,815元61222地號土地1,445360元1/1005,202元71223地號土地57,908360元1/100208,469元81224地號土地776360元1/1002,794元91225地號土地73,901360元1/100266,044元101225-1地號土地53,225760元1/100404,510元111225-3地號土地15,605760元1/100118,598元121225-4地號土地31,414360元1/100113,090元131225-5地號土地40,586360元1/100146,110元141225-12地號土地260360元1/100936元151225-13地號土地800360元1/1002,880元161225-14地號土地150360元1/100540元171227地號土地160360元1/100576元合計1,624,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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