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 邱垂雄 再審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08年7月29日所為之10
8年度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4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080元,扣除再審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育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