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90號原告 邱俊嘉
李泳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翰 律師
王紹安 律師被告 黃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