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賈致達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上列債務人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賈致達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賈致達前因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
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2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於107年2月1日製作債權表後,並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於107年3月6日收受債權表後,迄未提出更生方案,本院乃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自107年7月20日下午4時開始轉為清算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清算程序於清算財團分配後,債權人之債權已獲得全數清償,是於108年9月9日終結清算程序,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卷、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1號卷、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卷、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卷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經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債權人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保署具狀檢送聲請人債權表一份。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權已受清償,同意債務人免責。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請鈞院詳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並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4、8款事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均具狀陳報:請鈞院依職權裁定,願尊重鈞院裁決,此有上開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71頁、第77-81頁)。其餘債權人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檢閱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卷之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其所載債權人之分配不足額為0元,債務人之債務既已全數清償完畢,自應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賈致達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