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九號聲請人 陳忠勝 律師(即上訴人甲○○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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