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榮華
蘇建宏 蘇正成 蘇鴻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南宏林南興林南昌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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