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何在燻 被告 何在文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5/8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7,8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48元系爭土地面積1,10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5/8=2,597,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