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5號上訴人即原告彩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卓蕙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6,149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意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