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4號原告 林南宏
林南興 林南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榮華 、 蘇建宏 、 蘇正成 、 蘇鴻傑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保專戶(下稱系爭履保專戶)內全部價金及孳息。而依原告起訴之事實觀之,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將160萬元存入系爭履保專戶,因主張有得解除契約之事由而請求返還上開價金,是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乃係以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返還價金為前提,該二聲明間之訴訟利益應屬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16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07年度南司調字第368號調解事件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