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陳浩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瑋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欠租金額為新臺幣7萬5,000元,與事實理由欄主張欠租金額5萬元不符,原告欲請求之欠租金額究為何?請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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