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告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吳毓文 律師被告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即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被告 張銓展 被告 邱柏錚 被告 杜惠棋 被告 馬瑞廷 被告 王重欽 被告 楊文鈴 上列被告永詠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張銓展、邱柏錚、杜惠棋、馬瑞廷、王重欽、楊文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