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41號聲請人 張大光 相對人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商品標示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窘於生活,無業、無收入、無動產亦無不動產,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懇請准予司法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下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北市萬華區柳鄉里里長所具生活困窘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述證明文件,可知聲請人年逾65歲,名下無任何不動產與車輛,103年度並無所得收入,已足釋明聲請人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屬無據,且其所提本案訴訟(104年度訴字第830號),在經調查論斷前,復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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