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 趙偉銘 特別代理人 趙國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明間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35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編│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號││(平方公尺)│(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2,318│31,100元│39/10000│1,494,050元│││0000-0000地號土地││││││││││││└─┴─────────┴──────┴─────┴────┴──────┘┌─┬─────────┬────────┬────────┬──────┐│編│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號││││(新臺幣)│├─┼─────────┼────────┼────────┼──────┤│1│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門│306,300元│全部(包括共有部│306,300元│││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林││分即00000-000、0││││森路3段140巷5號4樓││0000-000建號之應││││建物(即同段01902││有部分)。││││-000建號建物)││││├─┴─────────┴────────┴────────┴──────┤│房地價額合計:1,800,35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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