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慧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明慧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減刑結果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減刑結果││號│││(民國)│案號│││├─┼─────┼────┼──────┼────────┼──────┼──────┤││修正前刑法│有期徒刑│86年5月27日│本院91年度重訴字│99年12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第28條、第│8月│至86年12月31│第2105號判決││,如易科罰金│││56條、第31││日│││,以銀元3百│││條第1項、│││││元即新台幣9│││修正前公司│││││百元折算1日│││法第9條第│││││。│││3項前段之││││││││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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