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陳專祺
洪翠華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 陳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7,055元(以系爭土地之面積1838.64平方公尺,乘以本件101年1月
6日起訴時即101年1月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000元,再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663/2000計算:即1838.64平方公尺x6000元x663/2000=3,65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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