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杰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興義 被告文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7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8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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