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邱茗建 被告 許景堯
詹育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儀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