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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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46號聲請人 楊泮池 即財團法人台灣肺癌基金會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肺癌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肺癌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肺癌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3屆第8次董事會於民國110年9月9日決議通過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並報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肺癌基金會經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以101年2月24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555號函許可設立,並於101年3月5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109年6月5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9年6月12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9證他字第001305號,登記簿第120冊第69頁第2939號)後,復於110年9月9日召開第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報請改隸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10年11月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241號函許可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含出席董事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肺癌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第五條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所置人數為修正,屬完備財團之組織,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