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志廣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廣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志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3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