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538號上訴人 林益興 即原告18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儒宏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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