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智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丙○○代理人上訴人丁○○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8年12月18日、99年1月2日、99年1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