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昌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38元,應繳納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