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乙○○
國民庚○○
國民戊○○
國民丙○○
國民己○○
國民被告甲○○
2丁○○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訴字第10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