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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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韋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韋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韋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附表所犯各為竊盜罪、毀損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圖利聚眾賭博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犯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之間隔、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陳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張韋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3日至111年1月7日
111年7月8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7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96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87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87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6號
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賭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部分未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7月間某日至111年5月26日
111年12月初某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
110年7月20日
111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85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9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24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23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6月5日
113年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24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23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9月26日
113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8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3號
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